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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解决劳动模范社会保障和生活困难等问题

  7月26日,湖北省总工会、省委宣传部、省委财经工作办公室、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卫生厅10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劳动模范社会保障和生活困难等问题的通知》,作出8项相关规定。这是湖北省服务劳模、创新劳模管理工作的又一重要举措。
  湖北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非常重视劳模工作,十分关心劳模的生产生活状况,真诚帮助劳模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目前,湖北省全国劳模工资和养老金收入凡低于当地平均水平120%的一律补齐差额;省部级劳模也按照当地平均水平 予以补足。劳模因患重大疾病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也得到有效救助。武汉市财政每年拨付劳模帮扶资金1560万元,对月收入不足1800元的市劳模给予补齐,对因病、因残或遇天灾人祸造成生活困难的劳模给予2000元至20000元的救助。
  尽管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仍有部分劳模生产生活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今年4月28日在全国劳模代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湖北省总工会联合省直6个部门在赴省内、外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论证,并报经省政府同意,以省直10个部门的名义,对全省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解决劳动模范社会保障和生活困难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解决当前劳模在社会保障和生活困难的突出问题,提出了8项明确规定。
  一 落实劳模养老保险政策。《通知》下发前,湖北省仍有极个别劳模因企业改制、转制或破产,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劳模本人因下岗、买断工龄、失业无力缴纳个人保费而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别农民劳模因为政策推进进程问题还未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农村养老保险的。
  针对上述问题,《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督促劳模(含农民工劳模)所在单位按照相关政策,为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模办理参保手续,特别是要解决好关闭、破产、下岗失业劳模的养老保险问题,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农业劳模办理“新农保”,实现全覆盖,确保劳模基本生活。
  二 提高劳模医疗保障水平。湖北省现有省部级以上劳模的平均年龄60多岁,多数身体不好,身患疾病者占30%多。因住院医疗报销的比例不高,个人自费负担较重,一旦患病,就陷入困境。《通知》要求,尽快将劳模医疗保障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范围,力争2013年年底前实现全覆盖。要将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劳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进一步加大对因患重大疾病造成治疗费用高、生活贫困的劳模的帮扶力度。
  三 解决劳模生活困难问题。湖北省针对1800多名省部级以上职工劳模,有的因早年退休,退休费低;有的因“下岗、买断”而失业,收入无保障;有的年老体弱不能务农,月收入不足1500元的状况,根据近年来全省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和物价持续上涨的现实,明确要求:省财政从2013年起,将省部级困难劳模补助资金由每年1200万提高到1500万元,对因收入水平低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省部级劳模,实施生活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帮扶。各级地方财政对困难劳模的补助资金应随着经济发展作相应调整。
  四 恢复劳模荣誉津贴。2001年湖北省总工会曾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对省部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的规定的通知》,从当年起,对全部离退休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其中,全国劳模每人每月80元,省部级劳模每人每月60元。津贴发至2007年,在全省工资改革时,行政事业单位劳模荣誉津贴就被取消了。为了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省部级以上离退休劳模的关心、关爱,《通知》明确规定,从2014年起,恢复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的发放,并适当提高荣誉津贴标准,即全国劳模每人每月150元,省部级劳模每人每月100元。劳模荣誉津贴由劳模所在单位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的离退休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中列支。如企业确因无能力支付的,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予以解决。 
  五 妥善解决劳模住房困难问题。经调查,全省低于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面积的劳模共有151家,主要集中在企业退休、买断和失业人群当中,现居住面积大多在40至60平方米,几代同堂,且房屋破旧。为此,《通知》明确规定,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劳模在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时,应予以优先。在同等条件下,省部级以上劳模应重点保障。
  六 解决农民工劳模城镇户籍问题。为了解决农民工劳模城镇户籍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公安部门对在城镇务工、有落户愿望、具备基本准入条件的省部级以上农民工劳模,办理相应辖区居住地落户手续,其符合相关政策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亲属可一并落户,并保证其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七 进一步加大劳模宣传力度。《通知》要求,各级宣传部门和主流媒体要把宣传劳模列入每年的重要内容,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形式,开辟专栏、专版和专题节目,进一步加大对劳模先进事迹、优秀品质和崇高精神的宣传力度,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共识。
  八 着力提高劳模管理服务水平。《通知》还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反映和研究解决劳模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经常了解劳模的生产生活情况,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不断总结服务劳模的新经验,探索解决劳模困难的新途径,研究解决劳模困难的新办法。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机制,使劳模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模信息数据库,及时准确掌握劳模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劳模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对劳模的管理服务水平。



(来源:中国职工科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