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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的期待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其中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应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人社部近日还制定下发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这预示着干同样的活却拿得比“正式工”少的状况将得到改变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早在1951年就通过了同工同酬公约,我国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也规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要体现同工同酬。但现实中,不仅“临时工”现象大量存在,而且《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剥夺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开始频频使用“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方式,如订立11个月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身份为“临时工”,不享有“正式工”待遇等。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如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无法实现。这就导致本来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反而成了套在劳动者身上的枷锁,“同工同酬”成了法律白条。
  我国实行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基本分配制度,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从本质上来讲,应该“同工同酬”。但在相同劳动条件下“同工不同酬”,从事着相同的劳动却因为身份不同而导致待遇相差甚远,完全不符合我国基本分配制度的本义,也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这种按身份取酬的做法,既不能调动劳务派遣工的积极性,也容易让体制内职工产生无形的优越感,养尊处优,失去进取心,对单位提高工作效率与长远发展十分不利。
  德国法学家梅因在《古代法》里写道:“迄今为止,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劳动者的薪酬,除了特定领域外,就是要抛开身份标签,按岗位不同、奉献多少论薪酬待遇,这不仅仅关系职工经济利益,关系社会稳定,更关系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我们深深期待,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能够从体制上真正消除身份差别,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让同工同酬从梦想变为现实。



(来源:中国职工科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