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

会员单位

返回首页>>

职业教育

关于第四届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决赛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各工种决赛,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申诉处理办法

    (一)本办法旨在妥善解决参赛选手(含代表队,下同)提出的因比赛规则执行不当而影响比赛结果公正公平的问题,以保证比赛顺利进行。

    (二)参赛选手对不符合比赛规定的设备、工具和备件,有失公正的检测、评判、奖励,以及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等,均可提出申诉。

    (三)涉及技术方面的申诉由评审组受理,有关比赛设备、工具和备件的申诉由赛务组受理,对工作人员的申诉由监审组受理。各工作机构要认真负责地受理选手申诉,并将处理意见尽快通知领队或当事人。

    (四)选手对工作机构提出的申诉处理意见不服的,由各工种决赛领导小组裁决。各工种决赛领导小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参赛选手不得因投诉或对处理意见不服而停止比赛,否则,按弃权处理。

    (五)本办法由各工种决赛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抽签办法

    (一)根据《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各工种决赛实施意见》关于选手参加实际操作比赛的场次、工位由抽签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区划排序,首先决定各省(区、市)代表队的抽签顺序。参赛选手依据本省(区、市)的抽签排序,依次抽签决定本人参加实际操作比赛的场次和工位。

    (三)比赛场次和工位一次抽签决定(一张签上同时注明场次和工位)。比赛场次和工位确定后,选手不得相互调换,并持签登记备案,凭签参加比赛。

    (四)抽签的组织工作由赛(考)务组负责,监审组现场监督。

    (五)本办法由各工种决赛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三、名次排序办法

    (一)为确定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决赛参赛选手和各代表队的名次,制定本办法。

    (二)个人(参赛选手,下同)和团体(各代表队,下同)的名次,均依据比赛成绩确定,成绩佳者排名在前。

    (三)个人比赛成绩为理论考试得分与实际操作得分之和,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在个人成绩中的比重为3:7。

    (四)团体成绩分为团体工种成绩和团体综合成绩。团体工种成绩为本代表队参加该工种决赛的选手得分之和;团体综合成绩为本代表队参加各工种决赛选手得分之和(承办单位直接选派的选手得分不计入团体工种成绩和团体综合成绩)。

    (五)个人和团体均不设并列排名。个人比赛成绩相同时,实际操作得分高者排名在前;若实际操作得分也相同,无违规或违规少者排名在前;若仍相同,实际操作时间短者排名在前。团体成绩相同时,按照上述方法,依据累加相关选手的实际操作得分、违规次数和操作时间确定排序。

    (六)本办法由各工种决赛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优秀组织奖产生办法

    (一)优秀组织奖通过初评和总评两次评选产生,即每个工种决赛后进行初评,全部工种决赛后进行总评。

    (二)初评由各工种决赛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组织。各省(区、市)代表队领队参加,通过投票或协商方式推荐出10个参加优秀组织奖总评的省(区、市)。总评由组委会办公室负责。总评时,综合考虑各工种初评的情况,在初评中提名相对较多的省(区、市)获优秀组织奖。若第10名出现并列,与第10名并列的省(区、市)按团体综合成绩排序。

    (三)获得优秀组织奖的条件是:

     1、领导重视,有健全的组织领导机构;

     2、宣传发动深入,组织职工广泛开展了学习、训练和比赛活动;

     3、初赛组织有序,7个工种均有代表队参加决赛,且每个工种代表队均符合组队要求;

     4、参加决赛的队员思想作风过硬,顾全大局,遵守决赛的各项规定。




(来源: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