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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刑变化看社会的进步

 
  轰动海内外的故宫失窃案,19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石柏魁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3万元人民币。

    遍观新中国成立以来历次对“故宫大盗”们的量刑实例,我们可以看到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法制实践的过程中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也是在逐步提升的。

    我们来看看一些故宫大盗们的“下场”:

    1959年20岁的武庆辉从故宫携宝逃离后被抓,以盗窃国宝罪被判无期。

    1962年孙国范进故宫行窃被抓,因盗窃国宝罪被判死刑。

    1980年25岁的陈银华在珍宝馆刚摸到“珍妃之印”就被抓获,因盗窃罪被判无期;1987年24岁的韩吉林连“珍妃之印”还没摸到,就被警察擒获,因盗窃罪被判死刑。

    与韩吉林同年被抓的,还有年仅21岁的向德详。他还没进珍宝馆的门就已遭擒。因盗窃罪未遂,被判无期。

    再就是当今的石柏魁被判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3万元人民币。

    单纯从法制实践方面讲,当年的“故宫大盗”们被判处无期和死刑,无疑是过重了。从法定刑配置上,在第八次刑法修正案以前,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涵盖了所有的主刑刑种,包括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相比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刑法规定,我国对盗窃罪法定刑的配置几乎是最为严厉的。同样性质的行为,因盗窃金额的不同,可以判处管制或者死刑,这无疑与罪刑相适原则是相悖的。

    而在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盗窃罪的判刑都有上限,一般最严重也只判10年,不会因为金额的问题而导致罪刑失衡。这是因为,这些国家并不因盗窃金额的大小而刻意夸大罪行的严重性质,相反,他们认为盗窃罪是应该给予机会自新的。在普通法系的美国,名贵的艺术品盗窃案往往也只判不到10年。

    落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上,当今对于石柏魁的判决显示出我国在法制实践上的进步。当初人治色彩浓重的时代,因为盗窃故宫国宝的极度胆大,所以“极度可恶”、所以判处极刑的逻辑在现下已经没有了市场。从对待“可恶罪”的极度严厉到逐步缓和,意味着整个社会理性思潮的回归:对生命的尊重度越来越高,对某些罪行的宽容度也越来越大。

 



(来源:长江日报)